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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卫继教继发〔202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学(协)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397号)要求,为充分发挥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优势,促进远程教育资源配置优化,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中持续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委继续教育中心”)将分阶段、分批次稳步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机构应符合《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申报标准(试行)》有关要求。详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流程。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申报书》(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交至工商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一家法人单位本次只申报一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本省申报书,并在申报书中填写申报机构近3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检查结果,汇总整理后提交至委继续教育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以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报单位将申报书直接提交至委继续教育中心。
(二)申报时间。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以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报单位需于2020年8月14日前向委继续教育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机构,应在收到有关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补齐,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三)评估流程。由委继续教育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论证评估工作,论证评估方式包括材料形式审查、专家论证,并视情况随机抽取部分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评估。论证评估结果将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网址:http://icme.ncme.org.cn)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试运行)机构名单。
(四)复评流程。通过论证评估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试运行2年,工作开展满2年后向委继续教育中心提交复评申请,复评合格的机构正式成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
三、有关要求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协同做好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的组织申报、评估检查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要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资料,如有弄虚作假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通报。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应坚持公益性,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孙澈,马新明
联系电话:010-83041861, 18610466830
010-83041860, 17744554437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7号量子芯座21层
邮 箱:jxjyc@ncme.org.cn
国家卫生健康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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