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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及相关精神要求,规范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满足广大考生实际需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生殖健康咨询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第三条 证书的种类:
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生殖健康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生殖健康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生殖健康高级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第四条 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统一制作、发放。
第五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证书统一发放到各省级考务管理单位及部门,各省级考务管理单位及部门负责组织下发至考生本人,考生也可在报考时选择邮寄证书。
第六条 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租、外借和转让。
第七条 申请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补发需向省(区、市)级发证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蓝底近期免冠彩照两张;
(二)《生殖健康咨询师证书补发申请表》;
第八条 发证单位补发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流程:
(一)省(区、市)发证单位、受理申请、审批、汇总材料,审批后集中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
(二)证书制作;
(三)证书发放。
第九条 申请补发的证书于每年5月、11月集中印发。
第十条 补办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邮寄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 京ICP备12023720号-2
技术支持:北京普天合力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第二版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2594号